桂财办〔2012〕98 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 年11 月 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评审结果应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审项目并下达年度评审计划,属于评审范围但未列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评审核对情况进行复审,形成评审结果;
(六)财政部门就评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5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七)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达评审结论。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八)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九)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对所属单位报送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评审计划;
(二)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评审计划报送评审项目,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
(五)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
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