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学生工作
  •   >   管理制度
  •   >   正文
  • 学生工作

    学生管理处置程序

    发布日期:2020-10-04    浏览次数: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附属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以利其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的“四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浦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均存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被处以治安罚款者,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 有吸毒、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价值20元以下(含20元)者,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较差,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21—300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3、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已受处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再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有意包庇、提供假证者,比照主犯从轻处分(低一级处分)。

    7、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凡盗窃、破坏教学、医疗设备、图书馆资料或作案行为恶劣者,提高一个档次处分。

    第八条 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及赃款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赌场并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

    3、有意提供赌具或赌场,而未参加者,给予记过处分。

    4、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5、多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教唆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受伤,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策划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或策划寻衅、报复性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人受伤,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3、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打架者:故意制造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凡打伤人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辱骂、威吓、勒索、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辱骂、威吓、勒索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指单方面动手打人,被打人没有还手的)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提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违者经教育不改,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处罚:

    1、道德败坏,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男女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在校期间怀孕者,予开除学籍。

    4、入学前已婚学生必须向学校说明,如影响到学业则劝其退学。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参与收看淫秽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参与复制、传播或隐藏不法淫秽物品者,给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八学时或实际授课时间计、包括上课、自习、实验、政治活动、劳动或其他学校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生产实习旷一天按7学时计算,旷操三次,折旷课一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20学时至29(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至49学时(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50至69学时(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4、70至89学时(含)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5、90(含90)学时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允许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同时参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1、测验作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

    2、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毕业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4、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5、指使他人代考者以及代考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根据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1、在校内猜码、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等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3、因成绩、实习、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者给予结业处理或者取消分配资格。

    4、对执行正常任务的教师、学生干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阻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侮辱、殴打、报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5、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6、在学校内或实习单位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7、随地吐痰、乱扔纸屑、随处倒饭菜、污水、乱扔杂物,破坏学校卫生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从楼上往下倒水、倒垃圾或其它杂物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的处分或加按“城市卫生管理条例”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

    8、参加校外私设舞会、私自进营业性舞厅、酒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过处分。

    9、有意毁坏、涂改学校所发布的通知、通告、决定等有关文告,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书写污辱他人文字者,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10、禁止学生抽烟、酗酒,发现者予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停止享受助(奖)学金。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学校者,第一次予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禁止学生翻爬围墙,发现者予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三倍赔偿外,另按下列情形处理:

    1、损坏公物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坏公物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3、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生活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2、未经保卫科批准,允许外人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3、未经学生科批准私自外宿或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无悔改者,予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4、私接电源,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加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四条给予相应处理。

    5、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者,除没收电热器外:

    (1)第一次使用,通报批评;(2)再次使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3)宿舍内私接电器,不举报事主,全宿舍通报批评。

    6、在宿舍、教室及走廊烧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四条给予相应处理。

    7、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不服从宿管人员或值班门卫管理,辱骂、殴打宿管人员或值班门卫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9、在宿舍区内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或乱扔垃圾者,责令其清扫,并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学生宿舍内私自存放、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或各种管制刀具、铁棍、木棍等可伤及人身的器械、物品的,所有物品或器械均移交保卫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对夜不归宿者(请假者除外),给予如下处分: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5)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受纪律处分者,在评定助学金时酌情否定。

    2、受通报批评者,该学期操行不能评为优秀,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该学期操行至高评为合格。

    3、凡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予推荐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限制不超过7天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纪律后,能主动交待,并深刻检讨、承认错误者,可酌情从宽处理;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期间,表现较差,连续两学期操行评为不及格者或再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在参照条例处分基础上,加重一个档次至二个档次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耐心疏导,处理时应持慎重态度,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学校不出具学历证明。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处分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要有学生本人书面交待材料及检讨、旁证材料。由班主任或学生科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在全校公布,并将处分决定通报有关单位及其家长。

    2、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科裁定,报校长室批准。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由学生科提交校长办公会裁定。对争议不定的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3、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核,报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本条例的相关条款、实习单位有关规定及实习生管理条例。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过去颁布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科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Copyright © 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附属卫生学校 版权所有  桂ICP备18004219号-2

    邮编:545005

    学校办公电话:0772-2514553

    地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257号

    学校招生电话:0772-2510954